(2016)冀1125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卢丙金与赵综发、赵超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丙金,赵综发,赵超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789号申请人:卢丙金,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赵综发,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赵超龙,男,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安平县。卢丙金与赵综发、赵超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丙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综发、赵超龙名下14282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卢丙金以现金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丙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综发、赵超龙名下银行存款14282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卢丙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