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代元刚与钟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元刚,钟勇,张云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328号原告:代元刚,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198910297082。被告:钟勇,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张云庆,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代元刚与被告钟勇、张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代元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元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为3920元,由原告代元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以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