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宏峰与邹德恒、巴林左旗顺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峰,邹德恒,巴林左旗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207号原告王宏峰,男,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邹德恒,男,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巴林左旗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峰与被告邹德恒、巴林左旗顺捷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王宏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峰负担。审判员 王清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