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行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711行初第1号起诉人: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4469。法定代表人:解东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确认铜陵市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起诉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并向起诉人赔偿因其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广告牌损失以及相应的广告租赁经营损失暂计2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铜陵市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铜陵市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26日给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2014年市三线三边整治,拆除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在郊区大通、桥南、桥北高炮25杆,规格6Mx18M,双面,未予安置、补偿”,该证明不是铜陵市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并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