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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金沙新区。2015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金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盖国明、代理检察员李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如意家园廉租房三标工地,用裁纸刀割断电缆线盗窃国标25平方五芯电缆线,焚烧后将铜丝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150余元。2016年5月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如意家园廉租房三标工地,用裁纸刀割断电缆线盗窃国标25平方五芯电缆线,焚烧后将铜丝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100余元。2016年5月12日左右一天凌晨1点多,被告人王某某在如意家园廉租房三标工地,用裁纸刀割断电缆线盗窃国标25平方五芯电缆线,焚烧后将铜丝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80余元。2016年5月17日左右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如意家园廉租房三标工地,用裁纸刀割断电缆线盗窃国标25平方五芯电缆线,焚烧后将铜丝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80余元。2016年5月末的一天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如意家园廉租房三标工地,用裁纸刀割断电缆线盗窃国标25平方四芯电缆线,焚烧后被当场发现,���某某逃跑后两个小时再次返回工地内,将铜丝盗走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180余元。2016年6月初一天2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如意家园小区小学附近的工地,用裁纸刀割断电缆线,盗窃国标25平方五芯电缆线,焚烧后将铜丝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150余元。2016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如意家园小区小学附近的工地,用裁纸刀割断电缆线盗窃国标25平方五芯电缆线,焚烧后将铜丝线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15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5月初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在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廉租房三标工地及如意家园小区小学附近的工地内共盗窃电缆线七起,并将盗窃电缆线焚烧后的铜丝卖给废品收购部,获利89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王某某盗窃的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治安巡防大队二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制作的《破案经过》,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七价认定[2016]第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鲍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人李某某、邢某某、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同时认为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量刑意见,认为建议范围适当,可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七台河市如意家园廉租房一标段项目部1375.00元、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廉租房三标段项目部10525.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工具裁纸刀、刀片、打火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跃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