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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善珍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珍,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胡善珍,女,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胡理存,苏州市姑苏区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原告胡善珍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证劵机构的证劵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143492元(其中:借款本金14万元、诉讼费349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