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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亚龙与刘强、李四如、王永峰、郝孔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龙,刘强,李四如,王永峰,郝孔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80号原告王亚龙,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个体。被告刘强,又名刘闫强,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李四如,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被告王永峰,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被告郝孔明,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李四如、王永峰、郝孔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立案庭批准并将诉讼费缓交至审结前,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庭后向原告下达限期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10月26日前将4650元诉讼费交至本院。原告王亚龙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元,已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2325元,另外23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牛慧萍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