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6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培显与王汝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显,王汝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956号原告:胡培显,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汝民,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显与被告王汝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培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胡培显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