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行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敏与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方年文,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胡新军,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华。上诉人赵敏因机动车转移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行初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敏以本案的争议问题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敏的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敏撤回对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人高华的上诉和起诉,并撤销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细元代理审判员 张 兰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綦 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