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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菲雨,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620号申请执行人:方菲雨,女,2005年10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方镭(方菲雨之父),1976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号楼3010室。法定代表人:常远。本院在执行方菲雨与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冻结其工商登记、变更及注销等业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方菲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