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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树种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树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564号罪犯陈树种,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丽青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种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忠兴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小丰、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树种,证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树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陈树种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陈树种减刑四个月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树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树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及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树种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