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樊林波与张改兰、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林波,张改兰,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778号原告樊林波,太原市百信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文兵,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宇,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改兰,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兰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张改兰,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晶,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武润宝,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林波与被告张改兰、被告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林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林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2698.5元,由原告樊林波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