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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樊林波与张改兰、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林波,张改兰,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778号原告樊林波,太原市百信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文兵,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宇,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改兰,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兰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张改兰,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晶,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武润宝,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林波与被告张改兰、被告山西钰塑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林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林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2698.5元,由原告樊林波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