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时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时曲,秦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206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幼蕊、陈少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时曲,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第三人秦洪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时曲、第三人秦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巧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