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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老字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曾云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老字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曾云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294号原告深圳市老字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相依,公司人事文员。被告曾云霞。委托代理人周丽平,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所谓的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工资差额2255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3月1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2509元;3、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404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老字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曾云霞支付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差额工资2255元。二、原告深圳市老字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曾云霞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2509元。三、原告深圳市老字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曾云霞支付司法鉴定费4040元。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任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