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继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1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美,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恩施市。2014年12月3日因盗窃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2月9日因盗窃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4月26日因盗窃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陈继美来到恩施市航空大道航大商城中亚服饰服装店,趁店主何某不备,将服装店里一件棕色男士皮衣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皮衣,已发还被害人。2、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陈继美来到恩施市马鞍山华硒生态市场19栋1号幸福果行摊位处,趁摊主胡某不备,将其一袋开心果(13.66斤)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开心果一袋,已发还被害人。3、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陈继美伙同他人来到恩施市大桥路尹某经营的湘鄂皮鞋店内,盗走女式皮鞋2双。4、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陈继美来到恩施市航大商城锦绣丽人服装店,趁店主石某不备,将其店内女装5件盗走。经鉴定,被盗服装价值人民币31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女装5件,已发还被害人。综上,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陈继美在恩施城区先后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胡某、尹某、石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盗财物价格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继美盗窃李小平10把雨伞的指控,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陈继美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继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扣除原被羁押的35日后至2016年11月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陈继美盗窃的何某皮衣一件、胡某的开心果一袋、石某的女装五件,发还被害人(均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志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