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姜志军与刘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军,刘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546号原告姜志军,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被告刘海彬,男,35岁,汉族,职工。原告姜志军诉被告刘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志军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志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