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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姜志军与刘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军,刘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546号原告姜志军,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被告刘海彬,男,35岁,汉族,职工。原告姜志军诉被告刘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志军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志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