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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皮利红与温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利红,温小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170号原告皮利红,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男,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被告温小喜,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原告皮利红与被告温小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庭外和解、暂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皮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皮利红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