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发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567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被告杜发勇,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发勇物业服务和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