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德奎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5957号原告:王德奎,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6413-1。法定代表人:卢小丰。原告王德奎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德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在建设桐乡世贸中心二期步行街时,将脚手架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承包合同书》1份,约定了预计的工程总价、服务范围、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工程于2014年年底就完工,原告也如约将脚手架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但被告仅支付原告139534元。2015年9月16日,该脚手架工程经原、被告双方核定,总价款为389334元,即被告尚欠原告249800元未付。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498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工程承包合同书1份,证明双方关于涉案工程权利义务的约定。二、工程结算审核书1份,证明双方确认的总工程量、工程款为389334元的事实。被告未作质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经审核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其桐乡世贸中心二期项目酒店公寓楼北侧1-4楼外墙抹灰施工脚手架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脚手架搭设材料包括:钢管、扣件、脚手片,搭设面积按建筑外立面积计算平方米(洞口不扣),脚手架搭设单价为:双排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人民币26元/平方米,塔吊孔洞处和人货梯一处孔洞支模架42000元一次包干,脚手架搭设总价暂定262000元(最后以被告审核为准,其中塔吊孔洞三处和人货梯一处孔洞支模架42000元一次包干);合同服务范围包括脚手架搭设、加固、拆除等;脚手架使用期限和搭设工期为:根据本建筑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商定本脚手架使用期限为60天,即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8月26日。价款计算方法和付款方法:脚手架搭设面积按单位工程建筑外立面积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洞口面积;脚手架搭设总价款以总搭设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脚手架工程搭设完毕,被告支付架子工程款不得少于合同总额70%;拆架前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预留10%尾款待原告拆完架并清理完毕时一次性付清,不留余款;若有变更部分,按实结算。2015年10月15日,被告涉案工程负责人卢益群与原告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审核订单,确认涉案脚手架工程总金额为389334元。另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3953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卢益群作为被告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已经签字确认涉案脚手架搭设工程总价款为389334元,应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全部工程价款389334元,但原告自认被告仅支付原告139534元,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249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相应利息,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不作诉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德奎承包工程款249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47元,减半收取2523.50元,由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