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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杜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杜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3871号原告:王晓辉,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开鲁镇新建村,住开鲁县。被告:杜保华,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原告王晓辉与被告杜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保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13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到还清借款本金时止。2013年3月27日,被告从我处借款100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3分,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杜保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借据载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款系:杜保华今借王晓辉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3分,借款人:杜保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3年3月27日120000.00元借据;2、2013年3月27日10000.00元借据。对2013年3月27日120000.00元借据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对2013年3月27日10000.00元借据,本院向被告送达了借据复印件,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院向被告送达了借据复印件,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限制性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保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辉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杜保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辉自2013年3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0元,减半收取计179.00元,由被告杜保华负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