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129号起诉人:刘伟,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刘伟的行政起诉状,诉状请求:1.金华市农业局对戚信跃有包庇事实,要求金华市农业局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接受法律制裁;2.对相关账号进行清查,特别是查清高卫国107万及829万拆迁款来龙去脉,对隐瞒107万和八达路拆迁款情况下审计报告及张坞垅村级财务如何做得平进行查实;3.戚信跃被免去金华市农村审计中心主任职务一职对戚信跃的职务来说是九牛一毛,要查实戚信跃现在还任什么职务及荣誉称号;4.申请金华市农业局长吴国平和审计当事人戚信跃出庭应诉。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其诉请中与审计报告相关的内容已由金华市农业局予以信访答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薛焕梅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弼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