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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涡阳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064号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