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涡阳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064号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涡阳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