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琴与靳军、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琴,靳军,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224号申请人:沈琴。被申请人:靳军。被申请人:张丽。申请人沈琴与被申请人靳军、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靳军、张丽价值2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其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11号1幢8-9-5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靳军、张丽价值2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沈琴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11号1幢8-9-5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其居住使用,但不得有转让、抵押、变更等转移被查封财产之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