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二三五部队与舟山梵玉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二三五部队,舟山梵玉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二三五部队,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毛洋周。法定代表人沈忠义,团长。被执行人舟山梵玉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蛟里。法定代表人李铮标,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12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