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叶继让与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继让,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叶继让,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丁海龙,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叶继让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73710.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继让与本院谈话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先保留其所享有的债权7371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