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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佛山市禅城区一口组日式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一口组日式料理店,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一口组日式料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梁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一口组日式料理店因与被上诉人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7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案涉酒类商品受被上诉人诱导而从佛山市利祥盛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在未明确其所购商品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本案应由第一销售方佛山市利祥盛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