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保金与甘仁丽、陈锋、丁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金,甘仁丽,陈锋,丁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515号申请人:郭保金,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元,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甘仁丽,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被申请人:陈锋,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被申请人甘仁丽,系被申请人甘仁丽丈夫。被申请人:丁天生,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郭保金与被申请人甘仁丽、陈锋、丁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保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天生与胡菊英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居委会2组(光彩雅苑)×幢×单元×楼×室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保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天生与胡菊英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居委会2组(光彩雅苑)×幢×单元×楼×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襄州区字第S×××××号),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郭保金与时云霞提供担保的财产: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金属材料交易中心)的14幢1-20号商业用房一套,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丁天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进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