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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20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王景峰、邵玉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王景峰,邵玉兰,张庆波,张广芳,王友坡,徐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20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负责人高振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景峰,男,36岁,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邵玉兰,女,37岁,住址同上,系王景峰之妻。被执行人张庆波,男,32岁,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广芳,女,33岁,住址同上,系张庆波之妻。被执行人王友坡,男,54岁,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徐朝梅,女,56岁,住址同上,系王友坡之妻。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王景峰、邵玉兰、张庆波、张广芳、王友坡、徐朝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