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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韦廷良与王红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初337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廷良,王红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3379号原告:韦廷良,住贵州省兴仁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君、邓汝松,均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桓,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韦廷良诉被告王红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老乡关系,之前认识。2015年4月30日凌晨三、四点下班,我回宿舍途中,被告和朋友玩耍撞伤我,我指责被告为何不道歉,被告不但不道歉还打电话约人来打我,我回宿舍洗澡后出来吃宵夜时,遭到被告及其堂哥王某甲、王某乙殴打,我被被告刺伤了大腿,被告因此被判有期徒刑,由于被告造成我身体受伤,故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9179.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住院13天×100元/天);3、护理费1300元(住院13天×100元/天);4、交通费1000元;5、营养费600元;6、误工费10000元[5000元/月÷30天×73天(住院13天+出院后全休2个月)];7、鉴定费420元。被告没有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原、被告是老乡关系,2015年5月1日4时许,被告因之前吃饭时与原告发生纠纷,遂至海珠区瑞宝村瑞海路瑞宝门诊门口,持水果刀捅伤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被告因此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原告被伤后当天被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又名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急诊室住院治疗13天,被诊断为会阴部、左臀、左大腿开放性伤。截止至2015年5月13日原告支付了医疗费9068.87元(包括挂号费91元)。原告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轻微伤,鉴定费420元。原告事发前从事服装订扣子的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被告侵害,有被告的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书等为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原告认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一起殴打原告,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本院核对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病历及医疗费发票、挂号单,原告的医疗费为9068.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急诊室住院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00元(住院13天×100元/天)。3、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费以80元/天计为宜,故护理费1040元(住院13天×80元/天)。4、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就诊的次数,交通费酌情确认800元。5、营养费,原告被刺伤造成流血,故营养费酌情确认600元。6、误工费,根据病历原告出院需要全休2周,故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7天(住院13天+出院后全休14天),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故误工费损失参考同行业(制造业其中纺织服装、服饰业42184元/年)标准计算,因此,误工费为3120.46元(42184元/年÷365天×27天)。7、鉴定费42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医疗费906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04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3120.46元、鉴定费420元,合计16349.33元给原告。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2元,由原告负担173元,被告负担209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20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利平人民陪审员  李景玲人民陪审员  陈昌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应华罗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