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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华学与闫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学,闫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981号原告李华学,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闫文全,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夏先园、王鑫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学诉被告闫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闫文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湖阳街人民路18号,且一直生活于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唐河县人民法院或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闫文全住所地在河南省,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唐河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池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