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振欣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643号罪犯李振欣,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李振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振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本��认为,罪犯李振欣在服刑期间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可折抵刑期四个月,但该犯系累犯,第三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主观恶性大,故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