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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华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松原市华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513号原告: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雷,汉族,1981年3月10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松原市华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宁江区(市政家属楼)。法定代表人:杜丽华,董事长。原告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华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负担225元;剩余2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程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