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行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钱啸涛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1行初401号原告钱啸涛,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施家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沈玉蓉,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逸翔,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钱啸涛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金核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白静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啸涛于2016年10月26日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钱啸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啸涛负担。审判员 白静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