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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7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兴胜,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固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崔兴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8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8.85‰计算,2013年7月9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85‰加收50%计算。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崔兴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固执字第007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