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范思雨诉范长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思雨,范长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620号原告:范思雨,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范长富,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范思雨诉范长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范思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归还房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思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范思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