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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范思雨诉范长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思雨,范长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620号原告:范思雨,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范长富,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范思雨诉范长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范思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归还房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思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范思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