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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同生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同生,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206号原告:吕同生,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法定代表人:陈岑荣,总经理。原告吕同生为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计算;另本金18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同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1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吕同生借款20000元。嗣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2015年3月24日,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姓名吕同生入股金额(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元,¥18000元。期限12月,月红利15‰。”2014年8月4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吕同生借款50000元,并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姓名吕同生入股金额(大写)伍万元整元,¥50000元。期限12月,月红利15‰。”以上两笔借款共计68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同生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计算;另本金18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