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936号原告: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园新科二路22号2号厂房及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6745320D。法定代表人:倪彩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亮,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基于另循途径解决涉案事项理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珠海色萨利健康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志远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