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飞燕与谢礼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飞燕,谢礼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518号原告姚飞燕,女,汉族。被告谢礼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飞燕与被告谢礼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飞燕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飞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姚飞燕负担。审判员 陶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雯琳本案依据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