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4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桃诉刘水平、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桃,刘水平,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986号原告:姜桃,女,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刘水平,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李利,系被告刘水平妻子,女,1991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桃诉被告刘水平、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桃承担。审判员  吴福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