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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傅某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842号原告傅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5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长  崔常勇审判员  孙 敏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力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