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文辉、刘小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文辉,刘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文辉,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小林,女,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文辉、刘小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文辉、刘小林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81执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