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富才与黄翰健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才,黄翰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626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才,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黄翰健,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李富才申请执行黄翰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翰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富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富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东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