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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828号

严丽娟与刘志斌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丽娟,王晓东,刘志斌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828号申请执行人严丽娟,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王晓东,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刘志斌,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丽娟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刘志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执行证书(2016)渝渡证字第15369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文

审 判 员  王华恒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