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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民委员会与巫海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民委员会,巫海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679号原告: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法定代表人:郭恒震,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巫海鹏,男,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巫海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巫海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巫海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献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