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双六与张志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双六,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52号申请人:马双六,男,195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小书,女,1953年2月3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马双六之妻。被申请人:张志国,男,1975年9月27日生,灵寿县。申请人马双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国存款1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马双六提供其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18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双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马双六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18000元。二、冻结被申请���张志国存款1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马双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