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明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明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393号罪犯孙明太,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明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于2009年4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定中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为四劳累犯,罚金比例缴纳低,其犯罪后果严重,犯罪行为不能消除其社会影响,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明太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