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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邱克全与孙锐、陈红民间借贷一案划拨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271-6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陈某。邱某某与孙某、陈某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4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3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336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红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河县管理部,有个人账户50058XXX中公积金6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陈某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河县管理部个人账户50058XXXX的住房公积金6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