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阎福贵申请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福贵,阎锁良,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阎福贵,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太杜村。被执行人阎锁良,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太杜村。被执行人张爱平,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太杜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福贵与被执行人阎锁良、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阎福贵与被执行人张爱平、阎锁良达成和解协议,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雁鹏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邵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