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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34号罪犯李刚,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宜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9月4日、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9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该犯有行政奖励,适当增加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