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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高某抢劫、抢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尹春市铁力市,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抢劫、抢夺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某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某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刘跃云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新、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胡某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一起玩时因缺钱花二人商量实施抢劫以获取钱财。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抢劫作案二次,共计抢劫现金1800元,项链一条、玉吊坠一个,钻石戒指一枚;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单独抢夺作案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抢劫的事实1、2016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刘某某在灰山港镇街道上寻找抢劫目标,当骑车到灰山港镇鲤鱼巷时,发现被害人杨某华独自一人前行。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尾随其到灰山港镇建材路铁路桥下,见附近没有人,被告人高某上前抱住被害人杨某华的头部使其无法反抗,被告人刘某某抢劫被害人杨某华携带的包一个,包内现金940元,现金被两被告人平分。2、2016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灰山港镇古松巷智多网吧躲雨时,发现网吧外人行道上被害人何某红独自前行,决定抢劫其财物。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尾随被害人何某红到古松巷一无名杂货店门前时,被告人刘某某上去抱住何某红的头部使其无法反抗,被告人高某抢劫何某红携带的女士皮包一个,包内现金860余元,玉项链一条、玉吊坠一个,钻石戒指一枚,所抢财物被二人平分。被害人何某红在被抢的过程中致面部、双上肢受伤。经桃江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红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二、被告人刘某某抢夺的事实2016年4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经过灰山港镇振兴路和环线的交叉路口君君擂茶馆时,看到被害人丁某香骑着一辆女士摩托车载着小孩,车的左边把手上挂着一个黄色的女工包经环线朝大润发超市方向行驶,被告人刘某某见财起意,飞车抢夺被害人丁某香挂在摩托车上的包,将包内现金5000元及充电宝等物品夺走,被害人丁某香被抢后立即追赶,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丁某香追赶上来,将包内小钱包里现金890元拿了,包及包内其他物品扔掉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高某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8时许外逃至长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于2016年4月8日下午准备回灰山港投案,途中经过宁乡煤炭坝一网吧店上网时被宁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的父母已赔偿被害人杨某华现金1680元,何某红现金4000元,丁某香现金1880元,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的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刑事谅解书、收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通话记录详单;证人杨某华、朱某华、何某红、孟某辉、丁某香、胡甲、孟某健、蔡某梅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以乘人不备方式抢夺公民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高某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对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经家属劝说准备回灰山港派出所投案,在回家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可视为主动投案,投案后又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高某的家属事后均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被告人高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小玲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刘跃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处罚。桃江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盗窃被告人:刘某某案号:(2016)湘0922刑初295号简要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一起玩时因缺钱花二人商量实施、抢劫以获取钱财。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桃江县灰山港抢劫作案二次,共计抢劫现金1800元,项链一条、玉吊坠一个,钻石戒指一枚;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单独作案一次。 法定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确定 基准刑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三至六年(满一千元增加一个月,抢劫二次增加一年至二年,轻微伤增加六个月) 基 准 刑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确 定 宣 告 刑 量刑情节 规定 减少 比例 确定 减少 比例 规定 增加 比例 确定 增加 比例 总则规定 量刑 情节 罪前 罪后 量刑 情节 自首 40%以下 20% 赔偿、获得谅解 40%以下 18% 拟定 宣告刑 78×(1-20%-18%)=48个月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备注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填表人:王小玲2016年10月26日桃江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抢夺被告人:刘某某案号:(2016)湘0922刑初295号简要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一起玩时因缺钱花二人商量实施、抢劫以获取钱财。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桃江县灰山港抢劫作案二次,共计抢劫现金1800元,项链一条、玉吊坠一个,钻石戒指一枚;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抢夺一次,抢得现金890元。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确定 基准刑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一年(起点二千元,增加一千五增加一个月) 基 准 刑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确 定 宣 告 刑 量刑情节 规定 减少 比例 确定 减少 比例 规定 增加 比例 确定 增加 比例 总则规定 量刑 情节 罪前 罪后 量刑 情节 自首 40%以下 20% 赔偿、获得谅解 40%以下 18% 驾驶机动车 30% 22% 拟定 宣告刑 14×(1-20%-18%+22%)=12个月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备注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填表人:王小玲2016年10月26日桃江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抢劫被告人:高某案号:(2016)湘0922刑初295号简要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一起玩时因缺钱花二人商量实施、抢劫以获取钱财。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在桃江县灰山港抢劫作案二次,共计抢劫现金1800元,项链一条、玉吊坠一个,钻石戒指一枚。 法定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确定 基准刑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四年(满一千元增加一个月,抢劫二次增加一年,轻微伤增加六个月) 基 准 刑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确 定 宣 告 刑 量刑情节 规定 减少 比例 确定 减少 比例 规定 增加 比例 确定 增加 比例 总则规定 量刑 情节 罪前 罪后 量刑 情节 自首 40%以下 20% 赔偿、获得谅解 40%以下 18% 拟定 宣告刑 78×(1-20%-18%)=48个月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备注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填表人:王小玲2016年10月26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